由於最近在忙投稿的事情,一個人寫作到很晚已經是家常便飯。
今天老師講解了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我個人是贊同智慧財產權的人。但這是建立在現代的社會中,我認為有天人類將會了解原創的重要性,又或者將商業利益真正的擺在一邊,尊重原作者享有的商業授權及販賣利益。我贊成的是理想主義般的共同分享資源,而不是販售行為。影片市場有youtube、免費圖文空間9gag或好色龍的網路觀察日記、粉酷多(都是網站名稱)作為前例,真正要用創意賺錢,不需要跟人收錢,讓人潮自己被吸引來給錢就好了。
我個人並不諱言我也做過違反智慧財產權的事情,例如印書等等,然而我沒有將之運用在商業上,而是學術或者個人收藏上,我認為這不應該是智慧財產權要管轄的範圍,出版社有印刷的權利,以前投稿給出版社時我對於版權也有討論過,由於本人不出名所以當時出版社收購了我的版權,我無權益去翻印或者另行出版,當然出版社的權利需要保障,但要保障的應該是出版權,而非用智慧財產權去告別人,就像拿著別人送給自己的槍指著別人一樣。我相信一個有威信的出版社、一個負責任的編輯是能與創作者溝通良好的,不要讓創作者認為"我的創作只能走上被標價一途",而是"你的創作是能被獨家保護住的"。
就像我現在正在寫的報告一樣,要百分之百原創很難,我一定會使用到別人的東西去創作,我的想法不可能是空前絕後,可是當我做出來時還是得宣稱這是我百分之百天然手感打字出來的作品,因為我早已經宣稱這些都是引用他人的資產,沒有盜用他人占為己有的嫌疑,其實要是大家都能說出來這是抄誰的,引用誰的,誰啟發的,何必告來告去。
簡而言之,我希望智慧財產權回歸"創作者",而非那些既得利益者(權利金的收取)。在台灣,過去數十年來國際皆知的盜版王國,我們從對岸的書盜到美國東岸都行,到底這些人是真的想傳承智慧的火種,還是單純的想以"半價優待仍賺上幾百"的心態去販售這些書籍。音樂也是如此,如果真的要鼓勵創作,那就不應該讓創作變成黑箱作業,創作是可以宣傳的,但宣傳不包含推銷,比起書籍的盜版,音樂的盜版按理來說更不可取,因為你如果不去書店、網路商城,通常不會有書跑到你電視機裡的廣告去,然而電視新聞、媒體就會讓這些東西滲入,也許電視台與媒體有付權利金,然而權利金要是付給現今只會抄襲外國音樂的台灣音樂公司,情何以堪?智慧財產權的濫用讓我對這種法律有些難以在意,它真的有用,但久而久之,無限上綱等弊病將會越來越多,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更何況是聰明絕頂的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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